立法會外示威涉藏氣槍 中六生罪成候判

社會

發布時間: 2018/08/22 17:1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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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於東區法院審理。(資料圖片)

去年12月立法會討論修改《議事規則》時,有團體到立法會大樓外示威集會,期間「學生動源」成員被警員截停,並被搜出攜有氣槍、多粒BB彈及印有「HONG KONG IS NOT CHINA」的貼紙等,涉案成員經審訊後被裁定一管有仿製火器罪罪成。裁判官裁決時指,不接納被告辯稱攜帶氣槍等用作自衛,認為他是用作攻擊性武器,以犯罪為目的,即使該槍殺傷力不大,仍屬藏有攻擊性武器,會破壞社會安寧,裁定被告罪成。案件押後至9月12日判刑,期間為被告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報告、勞教中心等報告,被告還押候判。

即將升讀中六的被告劉康(16歲),透過代表律師求情時指問心無愧,堅稱沒有意圖傷人,因自己的政治理念,遭違反社會契約的政權打壓,辯方亦呈上共32封由家人、老師及同學的求情信。

裁判官裁決時指批評被告自辯時,對自己為何在現場出現的原因有迴避,認為被告到場是要增加集會人數,只要被告相信別人是攻擊他,便可以隨時發射膠彈。

被告早前自辯時不爭議當天攜帶氣槍、BB彈及瞄準器,他解釋基於2016至去年期間發生多宗隨機傷人的案件,有支持香港獨立的人士被襲,故被告擔憂自己會遇襲,因此認為能以氣槍射擊自衛。